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19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美琪 債務人林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叁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