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蔡文亮 代理人 劉怡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C-001165│股票│1│100││├──┼────────────┼───────┼───┼──┼──┼───┤│002│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211│股票│1│10││├──┼────────────┼───────┼───┼──┼──┼───┤│003│臺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212│股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