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姚含笑
李啟綸 李尚翃 SUTRISNO(義諾)NGUYENSYTRIEN( 阮士展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首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裕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0元(上訴減縮原訴之聲明扣除勝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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