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肆萬零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肆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