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洪春德 被告 謝宏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5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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