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榮鎰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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