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54號聲明人 鄭諺鍠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諺鍠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聲明異議狀」,主張該案符合再審要件,應予再審云云,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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