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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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經查:
㈠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29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再抗告人復提出「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