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8號聲請人丙○○
乙○○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吳光群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丙○○、乙○○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均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甲○○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6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女性之平均餘命為20.96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又聲請人丙○○、乙○○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丙○○、乙○○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俞兆安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