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86號原告 江宗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訂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 高泉裕 之住、居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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