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莉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不耐其姪兒李○霆(民國0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不斷吵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7年6月17日18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里○○00○0號住處,持曬衣架毆打李○霆,致李○霆受有背挫傷及大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於108年3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文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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