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美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字第3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美華前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
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扣案粉末1包(驗餘淨重1.40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8010號鑑定書可查,足徵上揭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其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