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陳子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珽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依原告訴狀記載被告黃珽昱地址送達訴訟文書係「寄存
  送達」,無從確定被告黃珽昱確實居住在該地址,請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黃珽昱」
  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
  以確定被告黃珽昱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黃珽昱之最新戶籍謄
  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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