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禮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萬0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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