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芳民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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