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小字第162號
原 告 鐘淑芬
被 告 陳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
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