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楊安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基隆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028元,第二審裁判費282,132元,抗告費45元,總計502,205元,已由聲請人預納,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應負擔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0,221元【計算式:502,205元×1/10=50,2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加給法定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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