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7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吳水吉 即 吳俊廷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俊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玖萬零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