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5號聲請人 林進能 相對人財團法人鉅明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鉅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鉅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鉅明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鉅明文教基金會前於民國77年1月2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77年2月13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計9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鉅明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對照表等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之召集及決議方法、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事項之調整等,性質上屬鉅明文教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部分,因僅係關於捐助章程訂定之法規依據變更;第2條僅為業務內容修正;第15條僅增加章程之修正日期,均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條項│修正條文│原條文│備註│││││││││││├─────┼────────┼────────┼──────┤│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本基金會依照民法│依據法令規定│││法人法、民法及有│暨高雄市教育事務│修正。│││關法令規定組織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定名為「財團法│及監督準則組織之││││人鉅明文教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以下簡稱本會│人鉅明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以培養優秀人│本會以培養優秀人│依實務增修│││才,獎勵文教公益│才,獎勵文教公益││││為宗旨,辦理下列│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業務:││││一、設置獎學金獎│一、設置獎學金獎││││勵各級學校科系優│勵各級學校科系優││││秀人才。│秀人才。││││二、捐助對文化、│二、捐助對文化、││││教育、高爾夫球│教育、高爾夫球││││運動以及各項運動│運動有貢獻之團體││││有貢獻之團體或個│或個人。││││人。│三、培養優秀人才││││三、培養優秀人才│與學術及發明之獎││││與學術及發明之獎│勵。││││勵。│四、其他與創立宗││││四、其他與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文││││旨有關之公益、文│化、教育、事業獎││││化、教育、事業獎│勵或舉辦。││││勵或舉辦。│││├─────┼────────┼────────┼──────┤│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依據法令規定│││之董事會職權如下│之,董事會職權如│修正。│││:│左:││││一、經費之籌措與│一、基金會之籌集││││財產之管理及運用│、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制││││二、董事之改選及│定及推行。││││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三、董事長之推選│定及管理。││││及解任。│四、獎助案件的處││││四、內部組織之訂│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及管理。│定。││││五、工作計畫之研│五、年度收支預算││││訂及推動。│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預算及決│六、董事長、董事││││算之審定。│、監察人之改選(││││六、董事、監察人│聘)及解聘。││││之改選及解任。│七、其他重要事項││││七、捐助章程變更│之處理。││││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獎勵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制│││││訂。│││││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依據法令規定│││四年,連選得連任│三年,連選得連任│修正。│││,惟期滿連任之董│,董事在任期中因││││事,不得逾改選總│故缺席,董事會得││││人數五分之四。董│另選聘適當人員補││││事在任期中因故出│足原任期。每屆董││││缺,董事會得另行│事任期屆滿前三個││││選聘適當人員補│月,董事會應召集││││足原任期。董事任│會議,改選聘下屆││││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新舊任董事││││董事會應召集會議│,並按期辦理交接││││,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依據法令規定│││為董事長,連選得│人為董事長,綜理│修正。│││連任,董事長對內│會務,對外代表本││││為董事會主席,對│會。董事長得因業││││外代表本會。董事│務需要,徵詢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會同意,由現任董││││法不能行使職權時│事中聘請一人為常││││,由董事長指定│務董事,處理經常││││董事一人代理之;│性事務。││││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本會董事會每年至│依據法令規定│││至少開會一次,必│少開會二次,必要│修正。│││要時得召集臨時動│時得召集臨時動議││││議,會議由董事長│,會議由董事長召││││召集之並任主席,│集之並任主席,須││││須有過半數董事出│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席始得開會,對於│始得開會。對於議││││議案之表決,以出│案之表決,除法令││││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另有規定者外,以││││行之。董事應親│出席董事過半數同││││自出席會議,不│意行之,召開董事││││能出席時,得以書│會之前十日,應將││││面委託其他董事代│開會通知連同議案││││理出席,受託代理│議程送達各董事,││││出席之董事,以受│並依規定報請指管││││一人委託為限,且│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其人數不得逾董│,會後並將董事會││││事總人數三分之一│會議紀錄呈報主管││││。董事長未依規定│機關核備。││││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六、解散之擬議。│││││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依據法令規定│││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修正。│││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度,每年一月底以││││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前,董事會應審查││││列事項:│左列事項,函報主││││一、審定當年度工│管機關核備。││││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一、上年度業務報││││,於年度開始後一│告及經費收支決算││││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二、本年度業務計││││二、審定前一年度│畫及經費收支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三、財產清冊(含││││五個月內,送主管│有關憑據影本)。││││機關備查。│││├─────┼────────┼────────┼──────┤│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本會係永久性質,│依據法令規定│││若經董事會決議解│如因故解散時,經│修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依法解散之賸餘財││││或廢止許可,應依│產,不得歸屬於任││││規定辦理清算,清│何自然人或營利團││││算後賸餘財產,不│體。章程或遺囑未││││得歸屬任何自然人│規定者,其賸餘財││││或以營利為目的之│產應歸屬於其事務││││法人或團體,應歸│所所在地之高雄市││││屬於本會所在地之│政府。││││地方自治團體。│││├─────┼────────┼────────┼──────┤│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七│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增加修正日期│││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十六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次修│十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三│四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八日。│八年十月廿八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五次修正於│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六次修│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正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七│四月二十日。如有││││次修正於民國一○│未盡事宜,悉依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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