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7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人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人杰(下稱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2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6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異議人嗣於106年10月間再次施用毒品,時距異議人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93年11月22日已逾3年,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4條等規定,由檢察官基於1次性之整體規劃而重啟處遇程序,視異議人個案情形是否適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亦或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原判決又未及適用修正後毒品條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致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違法之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510號裁定意旨可憑)。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如附表一所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異議人不服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65號裁定駁回抗告,異議人仍不服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6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如附表二所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異議人不服抗告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62號裁定駁回抗告,異議人仍不服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96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裁判,核發109年5月1日109年執更岸字第1111號、109年9月3日109執更岸字第240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異議人之刑,核無違法之處。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之何項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且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檢察官、原判決有未及適用修正後毒品條例規定之瑕疵所執之詞,縱屬可採,亦係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揆諸前揭說明,此實非聲明異議所得處理之範疇。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異議理由,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民國106年1│臺灣高等法│108年1月22│臺灣高等法│108年2月16│││害防制││0月17日│院高雄分院│日│院高雄分院│日│││條例之│││107年度上││107年度上││││施用第│││訴字第1319││訴字第1319││││一級毒│││號││號││││品│││││││├─┼───┼──────┼─────┼─────┼─────┼─────┼─────┤│2│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6年7月20│臺灣屏東地│108年3月13│臺灣屏東地│108年4月10│││害防制││日│方法院107│日│方法院107│日│││條例之│││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施用第│││697號││697號││││一級毒│││││││││品│││││││├─┼───┼──────┼─────┼─────┼─────┼─────┼─────┤│3│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6年10月2│臺灣屏東地│108年3月13│臺灣屏東地│108年4月10│││害防制││8日│方法院107│日│方法院107│日│││條例之│││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施用第│││697號││697號││││一級毒│││││││││品│││││││├─┼───┼──────┼─────┼─────┼─────┼─────┼─────┤│4│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7年2月27│臺灣屏東地│107年11月3│臺灣屏東地│108年5月7│││害防制││日13時59分│方法院107│0日│方法院107│日│││條例之││許採尿前回│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施用第││溯120小時│962號││962號││││一級毒││內之某時許│││││││品│││││││├─┼───┼──────┼─────┼─────┼─────┼─────┼─────┤│5│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7年4月24│本院108年│108年8月16│本院108年│108年9月17│││害防制││日│度訴字第38│日│度訴字第38│日│││條例之│││9、390、39││9、390、39││││施用第│││1號(聲請││1號(聲請││││一級毒│││書誤載為10││書誤載為10││││品│││8年度訴字││8年度訴字│││││││第389號,││第389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6│毒品危│有期徒刑11月│107年10月3│本院108年│108年8月16│本院108年│108年9月17│││害防制││1日7時13分│度訴字第38│日│度訴字第38│日│││條例之││許採尿時起│9、390、39││9、390、39││││施用第││回溯2、3天│1號(聲請││1號(聲請││││一級毒││內之某時│書誤載為10││書誤載為10││││品│││8年度訴字││8年度訴字│││││││第389號,││第389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7│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8年2月16│本院108年│108年8月16│本院108年│108年9月17│││害防制││日19時許採│度訴字第38│日│度訴字第38│日│││條例之││尿時起回溯│9、390、39││9、390、39││││施用第││2、3天內某│1號(聲請││1號(聲請││││一級毒││時│書誤載為10││書誤載為10││││品│││8年度訴字││8年度訴字│││││││第389號,││第389號,│││││││應予更正)││應予更正)││├─┼───┴──────┴─────┴─────┴─────┴─────┴─────┤│備│1.編號1至4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註│2.編號5至7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同判│││││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本次定刑範圍)│││├──────┼─────────┼─────────┼─────────┤│犯罪日期│民國108年5月19日至│108年5月24日│108年5月25日│││108年5月25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8年度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高雄地檢10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410號│偵字第3251號│偵字第325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2│108年度審訴字第123│108年度審訴字第123││事實審││0號│7號│7號││├──┼─────────┼─────────┼─────────┤││判決│108年11月11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2│108年度審訴字第123│108年度審訴字第123││確定││0號│7號│7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2月3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高雄地檢109年度執│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0號│字第2861號│字第2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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