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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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44號
抗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相對人 賴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抗告人係以 蔡萬益 (已歿)之繼承人賴罔市為被告提起訴訟,然本院因分案錯誤,而逕將蔡萬益列為被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起訴前被告業已死亡為由,而駁回蔡萬益部分,顯有違誤,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撤銷變更,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變更如主文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