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11號聲請人 蕭雲騰 相對人 蕭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非承租人而係保證人身分,並無資格辦理提存租金,聲請人發生提存錯誤,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提存錯誤之租金予聲請人。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在清償提存而主張符合上開返還提存物之情形者,應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非聲請法院裁定返還。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非承租人,並無資格提存租金,提存租金係出於錯誤,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如認有提存法第17條所定提存出於錯誤之情形,應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金,而非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金,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金,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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