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62號原告 趙呈瑜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及送達回證之美語譯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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