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洪巧玲 被上訴人 徐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丹儀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洪巧玲 被上訴人 徐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