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奕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奕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奕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
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趙奕閎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