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日上午10時41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
請書、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沿革一覽
表及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丁○○○、戊○○
經合法通知到場亦表示對原告請求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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