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高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上開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