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臺灣臺北監獄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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