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80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並其逾期第一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
月應給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應按月給付新臺
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