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96年度桃秩字第2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業經本院桃園簡易庭裁定在案,惟查該被移送人甲○○住
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
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