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廖秀英 (住址詳卷)被告 賴振義
劉宇軒 盧俊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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