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