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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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30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縣○○鎮○○○街○號8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