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富登園藝有限公司
            5巷9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7年
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三菱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菱公司)負責人 黃茂富 所背書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提示後,竟因存款
不足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嗣經原告屢次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既自承訴外人三菱公司持被告所簽發之系爭
支票向其票貼,而所謂銀行票貼並非依票面金額為給付,係
依七成或八成為給付,故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並未支付相當之
對價。又三菱公司在取得系爭支票時,亦曾交付乙紙發票日
為民國(下同)97年1月31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466,6
80元,即與系爭支票同額之支票,然該紙支票,經屆期提示
卻遭退票,足徵三菱公司之支票既未兌現,其對被告並未因
此取得支票之權利,原告因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即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三菱公司之權利等語抗辯。並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並經訴外人三菱公司所背書如附
表所示之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票據法第14條第2項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固
指前手之權利如有瑕疵,該取得人即應繼受其瑕疵,人的抗
辯並不中斷;如前手無權利時,取得人即不能取得權利而言
,惟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
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
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又所謂支客票貼
現,簡稱「票貼」,在銀行業務裡稱為「墊付國內票款」,
乃以預扣利息之方式買入票據而言。本件被告抗辯稱:訴外
人三菱公司持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向原告「票貼」,故原
告取得系爭支票並未支付相當之對價,又三菱公司在取得系
爭支票時,亦曾交付乙紙發票日為97年1月31日之同額支票
予被告,惟該支票屆期不獲兌付,原告自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云云,然依上開說明,原告縱係以「票貼」方式取得系爭支
票,亦係以預扣利息之方式購入系爭支票,並非以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系爭支票,被告既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以不相
當之對價取得系爭支票,徒以原告以票貼方式取得系爭支票
,即謂原告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尚難認為可採。
(四)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
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票款466,680元及自提示日即9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聲請擔
保免於假執行,核無不合,併宣告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2條第2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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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7年度竹北簡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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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背書人│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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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富登園藝│新竹國際商業│97年2月5日│466,680元│97年2月5日│AA0000000│三菱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銀行新社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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