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6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6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4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業務機構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詢
、信用卡契約及帳務彙整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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