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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