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0年度裁全字第8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88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本院並依債權人之聲請以90年度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88號假扣押事件及90年度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民國89年9月11日,以89年度促字第9582號准予核發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