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東正 上訴人與 柯豐田 、 羅卿瑜 因101年度訴字第89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200,000元
(計算式:4,600,000+600,000=5,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