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麗華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停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羅麗華部分繼續審理。
理由
一、本案關於被告羅麗華部分,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茲該聲請已遭不受理確定在案,有司法院102年
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議事錄節本附卷可稽,因此,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二、至同案被告 蔡永達 涉犯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3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此指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