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西雄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3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西雄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卓西雄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7日起裁定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嗣再分別自102年9月7日、102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在案。茲因延長羈押之期間將屆,本院於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已經本院於102年12月24日,以犯妨害自由及殺人二罪,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重刑,雖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但有第101條第1項第
3款、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