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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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克安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停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茲該聲請已遭不受理確定在案,有司法院102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議事錄節本附卷可稽,因此,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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