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827號聲請人 黃旭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票號085751)發票日為民國98年4月16日,然到期日為98年4月1日,在發票日之前,到期日視同未記載,請補該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於98年4月16日之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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