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3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