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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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許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