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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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4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親屬關係證明。
二、聲請人與聲請狀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聲請人已通知次順序人其繼承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次順序繼承人簽章之收據。)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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