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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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紹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
4年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