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李瑞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靖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併提出被告戶籍資料及員工合約書影本到院供辦。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