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建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 廖尉淋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上訴人集田土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季芬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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