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賴冠 而被告 林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予被告之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515,444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0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林祺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附表:
┌────────────────┬──────┬──────┬────┬─────────────┐│土地地號│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苗栗縣○○鄉○○○段○○○○○○○○號│30432/100000│520元│22,215│3,515,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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