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69號原告 翁錦德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代表人 林泰裕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亦未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起訴相關之程式程序,原告猶未補正,則其起訴自亦不合程序,亦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 基上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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